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8484号
原告:泾县振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泾县泾川镇气象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3MA2T3J2WX3。
负责人:许正国,该经营部经营者。
被告: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一统碑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86517078A。
法定代表人:任祥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泾县振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与被告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2022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泾县振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泾县振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许矛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戴艳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