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311执294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工业园肥河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300557839989A。
法定代表人:李义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一统碑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786517078A。
法定代表人:任祥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安徽万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21)皖0311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 博
审判员 万兆年
审判员 赵剑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亚雯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