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02民初1053号
原告:***,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告: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一统碑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任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作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原告***与被告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