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02民初115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一统碑行政村。
法定代表人:任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作旺,河南执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利,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菲,河南国银(焦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并根据***的申请,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2)豫0802民初115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7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675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文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