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6118号之一
原告:***,男,195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四季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中,原告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320元,本院依法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