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连友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连友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46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连友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被执行人**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西街道办事处。 申请执行人威海连友信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明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2)鲁1002诉前调确941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2022年12月19日、2023年2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通过网络“总对总”“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股票、债券等登记信息,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本院依法于2022年1月13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2诉前调确94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丛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