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185825802,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洛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MA083RFY8H,住所地河北省***市井陉矿区西王舍村南。
法定代表人:宋夕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95055XL,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区建国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宋夕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556095025L,住所地河北省***市矿区东王舍村北沟。
法定代表人:王林林。
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9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申报了财产:其名下有不动产和机器设备,均有抵押,机器设备抵押金额7480万元,但期限届满后另两个被执行人未自觉申报财产状况,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委托当地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股权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反馈信息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574003元,本院已扣划拨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建投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市矿区××道北侧不动产1处(证号:冀(2017)***矿区不动产权第0000309号)、有车牌号为冀A6××××汽车一辆;***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不动产、有车牌号为冀AR××××汽车一辆;河北民海化工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市井陉矿区××道××不动产2处(证号:矿区国用(2014)字第4376号、第4377号)、位于***市井陉矿区××道北不动产1处(证号:矿区国用(2014)字第4378号)、有车牌号为冀AF××××、冀AG××××汽车两辆。对于查询到的上述不动产和车辆,本院均已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除此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风险告知书,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也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认可,并明确表示除本院上述调查的线索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执行情况有财产查询资料、执行笔录、限制高消费令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发现的被执行人财产暂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实际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结果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492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 岩
审判员 吴明昊
审判员 周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程 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