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湖北泽茂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5破申7号
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横林洛路**。
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骏,江苏龙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帮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称: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湖***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鄂059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申请强制执行,同年12月6日,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执行到任何款项。湖***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经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未见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显然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为申请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执行裁定书、执行情况告知书、司法拍卖截图、(2016)鄂0591民初567号民事调解书(均为复印件)、案件执行公开信息(打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对申请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请求被申请人湖***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三份,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苗劲松
审判员  黄孝平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