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91执13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42046.6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新昌源化工(江苏)有限公司的财产等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镇江市××区××山路××行政办公楼××、镇江市××区××山路××中××楼及××室××、镇江市××区××山路××行政办公楼××房产以及××镇江市××化工大道东侧的土地设有抵押权且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已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关于被执行人,本案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找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和罚款决定书。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未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单位的查询回执、现场照片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1191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或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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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仁福
审 判 员  陈萍萍
人民陪审员  史罗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兆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