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43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和。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罗湖保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33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提交的《交接班记录表》、《消防控室值班记录本》可以证实***的工作岗位为两班倒,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罗湖保安公司未足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故据此申请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申请再审的请求以及原审法院的审理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罗湖保安公司应否支付***2017年5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期间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虽然***主张根据其提交《交接班记录表》等证据可以证实***的工作岗位为24小时制两班倒(分为早7:30分至晚19:30分、晚19点30分至早7:30分),每天的工作时间为12小时,但是上述证据未经罗湖保安公司确认,且罗湖保安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故原审法院经调查后认定***所提交的证据在证据效力上存在一定的瑕疵,并无不当。另外,即使根据***所述事实,由于***所在岗位(例如部分时间在监控室值夜班等),具有工作时间相对固定、劳动强度不大的值班特征,而且双方实际执行该工作制度以及薪酬结构、水平已经长达两年多,也不存在超出劳动者工作预期的超额加班情况,故在充分考虑上述岗位的工作性质、行业工资支付惯例的基础上,原审法院对劳动者主张固定工作时间之内的加班工资进行从严把握,进而未支持***平日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在结果上也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而***提交的《消防控室值班记录本》的证明内容与***之前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而且已经超过举证期限,亦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结果,故本院不予采纳。***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