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140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深泽**你罗湖区北斗路**罗湖保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142993。
法定代表人:**和。
***与深圳市罗湖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35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39966.72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42413.62元。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006元后,将执行款140407.62元转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354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7354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春 馥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