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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71民终1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239252934。

法定代表人:卢志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2688508047L。

法定代表人:叶先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贵,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四局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闽8601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诉请中未包括合同结算内容,本案目前尚不具备处理条件为由,于2020年12月18日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764.4元(上诉人已预交),减半收取26382.2元,由上诉人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帅晨薇

审 判 员 石 斌

审 判 员 卢启哲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欣

书 记 员 朱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