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5财保69号
申请人:***,男,198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委托代理人:刘佳柱,湖南木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尚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徐瑶。
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尚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02969.21元,***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本次保全的担保,保险金额为402969.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西尚昌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存款402969.21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53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艾艳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魏 稼
书 记 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