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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205执恢6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男,1973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

被执行人江西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芦洲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688508047L。

法定代表人:叶先清。

关于***申请执行***、江西广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205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租金350000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0205执恢6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然

审 判 员  刘 胜

审 判 员  陈益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卓柳宾

书 记 员  张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