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382执恢21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长春市。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顺诚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现申请人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吉0382执恢21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王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树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