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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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1003执337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杭州沃土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国际中心902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时代未来之城5号楼2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83222261B。
法定代表人:刘光鹍。
委托代理人:***,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观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台州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东浦社区小东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912813307。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沃土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服务合同纠纷的(2022)浙1003诉前调确1352号民事裁定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杭州沃土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州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1003执337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台州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洪金献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