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保260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寿光市田柳镇文化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林伟超。
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
法定代表人:余进。
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703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9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秀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