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创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创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路15号青澳广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成**,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建林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后官湖生态宜居新城夏家嘴村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社区商业楼1楼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2021)鄂0114民初39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应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奥山圣达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