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文化路29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彬,男,1990年1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余进,该公司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寿光市纬旭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七建设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2022)鲁1703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703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