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灵台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甘0802民初5858号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平凉市崆峒区崆峒镇太统村张巴沟社。
经营者:王道秀,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华河镇毛畈村三组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甘肃璟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台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灵台县中台镇溪河大道164号(原环保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连某。
被告:贾某,男,汉族。
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茂程租赁服务部)诉被告灵台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灵台天顺公司)、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茂程租赁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被告灵台天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连某、被告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茂程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灵台天顺公司支付拖欠的租赁费406485.02元;2.判令灵台天顺公司返还钢管1139.5米、十字扣件2994套、转向扣件328套、接头扣件2769套、20套管160根、丝杠46根。事实与理由:2018年开始,茂程租赁服务部给灵台天顺公司承建的灵台锦绣财苑小区项目部提供建材租赁服务。2019年3月1日,茂程租赁服务部与灵台天顺公司补充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2019年4月1日,由于租赁原材料价格上涨,双方协议上调租赁单价一次。2020年12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清单,自2018年起至2020年12月20日,共计产生租赁费945525.4元、已支付552000元、下欠393525.36元,同时下欠钢管3907.5米、十字扣件4618套、转向扣件418元、接头扣件2837套、20套管299根、顶托160根。2021年5月20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在2020年12月20日结算的基础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产生租赁费13059.66元,期间灵台天顺公司归还部分建材,下欠钢管1139.5米、十字扣件2994套、转向扣件328套、接头扣件2769套、20套管160根、丝杠46根。现茂程租赁服务部催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灵台天顺公司辩称,灵台天顺公司承包工程地点在泾川县,将劳务分包给隆洲公司,贾某代表隆洲公司与茂程租赁服务部签订的合同,与灵台天顺公司无关,灵台天顺公司不承担责任。当时贾某向隆洲公司出具过承诺书,承诺全部费用由贾某个人承担。
贾某辩称,贾某是隆洲公司在锦绣财源工程的负责人,茂程租赁服务部说需要建筑公司的公章,茂程租赁服务部和贾某一起找灵台天顺公司盖的印章。灵台天顺公司向贾某付款时,要求出具承诺书,但实际没有付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日,灵台天顺公司与咸阳隆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隆洲公司)签订《建筑劳务施工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咸阳隆洲公司承包泾川县锦绣财源小区项目1号楼项目土建劳务部分,合同承包方式约定:“工程承包形式为清包工(甲方灵台天顺公司提供主材)工程,乙方(咸阳隆洲公司)包劳务、包附材(木龙骨、模板、钉子、铁丝、扎丝、焊条、焊剂等,包所有施工机具(施工电梯、塔机、内外脚手架、搅拌机、振动机具、施用电梯、二级配电箱、测量仪器、施工用电用水附料等)……)。”贾某系咸阳隆洲公司承包上述项目时的负责人。项目施工过程中,2019年3月1日,茂程租赁服务部与灵台天顺公司签订《建材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茂程租赁服务部给泾川县锦绣财源小区项目提供建材,贾某以承租方负责人名义签字并加盖灵台天顺公司公章。2019年4月1日,茂程租赁服务部与贾某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建材价格进行了上调。2020年12月20日,茂程租赁服务部与贾某雇佣的工地工作人员朱长合进行结算并签订结算清单,载明“自2018年起至2020年12月20日租费945525.4元、已付552000元、实际下欠393525.36元,同时下欠钢管3907.5米、十字扣件4618套、转向扣件418元、接头扣件2837套、20套管299根、顶托160根。”2021年5月20日,双方再次进行结算,在2020年12月20日结算的基础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5月19日产生继续租赁费13059.66元,期间灵台天顺公司归还部分建材,下欠钢管1139.5米、十字扣件2994套、转向扣件328套、接头扣件2769套、20套管160根、丝杠46根。
2021年2月2日,贾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在锦绣财源工地所有租赁费用(包含塔吊、施工电梯、钢管、扣件等物品的租赁费用)含所有机械的进场与拆除等费用。由我本人贾某承担所有费用。与天顺建筑公司和隆洲劳务公司无关。”
上述事实,有茂程租赁服务部的陈述和灵台天顺公司、贾某的答辩,茂程租赁服务部提供的建材租赁合同书、补充协议、结算清单,灵台天顺公司提供的建筑劳务施工承包合同、承诺书等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表明公司印章是公司意志表达的外在形式。本案中,虽然是贾某向茂程租赁服务部提出的租赁事宜,但茂程租赁服务部提出需要加盖建筑公司印章的要求,说明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和灵台天顺公司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灵台天顺公司以承租方身份在租赁合同中加盖公章后,该合同成立且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贾某没有代理权,但在合同中以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签字后,灵台天顺公司加盖了公章,并授权朱长合负责接受租赁物、出具结算清单,该行为对灵台天顺公司产生效力,茂程租赁服务部也有理由相信贾某有权代理。茂程租赁服务部已经完成了提供租赁物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灵台天顺公司应当承担支付租赁费的责任。贾某出具的承诺书系其与灵台天顺公司、咸阳隆洲公司三方的内部约定,对茂程租赁服务部不具有约束力。茂程租赁服务部主张的欠款金额和尚未归还的建材有朱长合出具的结算清单予以证实,结合茂程租赁服务部的诉讼请求,对茂程租赁服务部要求灵台天顺公司支付欠款并返还租赁物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灵台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租赁费406485.02元;
二、限被告灵台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平凉市崆峒区茂程建材租赁服务部钢管1139.5米、十字扣件2994套、转向扣件328套、接头扣件2769套、20套管160根、丝杠46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97元,减半收取3698.5元,由被告灵台县天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冰妮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苏琪琪
书 记 员 贺文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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