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标门窗有限公司

四川金标门窗有限公司、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753号
原告:四川金标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丽春镇石匣社区12组。
法定代表人:彭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华,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辉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颜。
原告四川金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第六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四川金标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金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