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7民初984号
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秦岭大街湘江道交口宋营花园12#3单元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邯郸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朝阳北大街203号。
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极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