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1347号
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秦岭大街湘江道交口宋营花园12#3单元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308413020P。
法定代表人:李帅,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娟,系公司员工。
被告: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001号创业服务中心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3MA09XU8598。
法定代表人:杨培军,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原告河北灿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小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蕾青
书 记 员 李春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