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明市明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40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辛华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三明市明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明耀金属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381389.31元及利息(以381389.31元为基数,从2007年7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所必需的消费行为。
3.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罗源县人民法院有执行到债权231535元,本院依法向该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该笔执行款冻结并划拨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诉讼费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14886元。
4.2018年2月8日、2018年6月21日、2018年10月19日、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0日,分别通过全国和全省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111587元,本院已将该款划拨并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信息。
5.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但因目前未知被执行人下落,暂未实际执行该措施。
6.申请执行人目前实现债权金额为32647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决定和后续相关权利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强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