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23民初1695号
原告:***,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北环城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4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因与被告福建省华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服本院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241号民事裁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闽01民终字第410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原告***不服生效裁定,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闽再字390号民事裁定,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本院的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华宇公司申请追加胡继才为被告,本院依法追加胡继才为本案被告,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35元,减半收取5267.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