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桐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191民初1649号
原告: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六合一方A区17栋1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桐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桐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吉林省宝鑫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