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7执475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新江东路262号朝晖雅苑2幢1-2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72240807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区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027762037966。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王成希。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7行初151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确定:一、解除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中洲水产品仓储物流园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中洲水产品仓储物流园项目补充协议书》;二、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履约金人民币20500000元并支付相关利息;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承担。因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东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17执47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东铭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经协商一致后,于2022年12月22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履行以及履行期限(从2022年12月22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由被执行人通过分期偿还的方式履行债务以及期限。鉴于上述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17执475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