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28458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办公楼15层1505A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5YFMF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与被告***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2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