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28458号
原告:***,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省云浮市云安区。
被告:**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石龙北路60号东成广场3#办公楼15层1505A室(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55YFMFX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生,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原告***与被告**璟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12月6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62.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