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恩通用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欧恩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电气化分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7101民初1321号
原告:河北***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侯家庙**院。
法定代表人:陈星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运升,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55div>
法定代表人:李学文,总经理。
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电气化分公司,住所,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龙口街****楼****div>
主要负责人:胡俊峰。
原告河北***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电气化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北***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钟莉
书记员葛思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