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力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6民终5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翔。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汉,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炳,广东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壁芸,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丹,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下称南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博爱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8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南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监理费余款1656460元及利息(以165646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改判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补偿款共9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分别以5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改判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违约金313950元;5.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博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事实有误。一审判决对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计算结果认定错误,并混淆了案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和生活费预付款。根据案涉工程情况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补充协议期间博爱公司应向南力公司支付补偿款120万元,博爱公司已支付了75万元补偿款,仍需支付45万元补偿款,该补偿款无需在进度款中扣减。二、案涉工程预算造价为188204824.6元,累计变更工程金额应为1425867.06元。案涉工程造价为189630691.7元(经双方确认188204824.6元+经审核变更1425867.06元)。三、博爱公司应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南力公司支付合同及补充协议期间(2017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10日)的补偿款120万元,减去已支付的75万元,仍需向南力公司支付45万元补偿款。四、博爱公司应按案涉补充协议的补偿标准,自《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期限届满的次月起按每月5万元的标准向南力公司支付补偿款,直至监理服务终止为止。五、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博爱公司迟延支付监理费、补偿款,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南力公司支付利息,并以合同监理费总额的10%向南力公司支付违约金314368.5元。后补充上诉意见案涉工程预算造价为188204824.6元,累计变更工程金额应为1425867.06元,共计189630691.7元。
综上,请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博爱公司答辩称,一、针对南力公司主张的监理费,因一审结束后预算金额发生了变更,博爱公司根据累计变更数额确认在一审法院认可的预算188204824.6元基础上,累计变更数额为1425867.06元,则预算金额相应变更为189630691.7元,博爱公司同意南力公司上诉主张的数额189630691.7元。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清楚,对于监理费计算以及补偿款的计算方式大致没问题,但数据上存在问题。如监理费的计算,由于现预算金额已变更为189630691.7元,相应监理费的数额博爱公司同意以此为准进行计算,即在该数额基础上乘以监理费的费率1.495%再乘以60%得出监理费用,减去前期博爱公司已预付的费用586040元,最后得出是监理费的支付进度款。对于补偿金,一审判决计算的比例有问题,按双方当事人所签补充协议,该计算比例应是80%,请二审法院对比例进行更正。二、一审判决对于扣减287538元引用的是2020年11月份的数据,但实际应引用2019年10月份的支付数据,博爱公司对一审判决在计算思路上大致无异议,但数额上可能要进行相应调整。南力公司要求的补偿款,2019年10月10日以后的补偿款双方当事人无明确约定,博爱公司对该补偿款不予认可。至于利息问题,由于双方对数据一直未计算清楚,博爱公司不予确认利息,一审法院也未支持南力公司要求的2019年10月10日以后的相应补偿款及利息。
南力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博爱公司支付监理费余款1656460元及以此为本金自2020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博爱公司支付2019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30日补偿款共90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60万为本金,2020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分别以5万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博爱公司支付违约金313950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博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博爱公司(发包人)与南力公司(监理人)签订一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案涉整治工程施工监理;工程投资7.5亿元,施工总工期900日历天;监理费率为1.495%,监理服务费用按照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建安费预算作为基数,乘以中标监理费率计算;本工程监理费报价为固定费率包干费用,报价时已充分考虑工程设计变更和工期延长的相关风险因素,发包人不再就上述内容另行签证作为增加本工程费用的依据;工程监理费不因工程的工期延长、投资额增减等任何变更而调整;监理报酬按形象进度支付;监理报酬支付方式为:按形象进度支付;双方签订监理合同后,支付监理服务合同价的10%预付款;当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合同价的30%;当工程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监理服务合同价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整理好工程资料后,支付余下5%的监理费结算款;监理服务费结算价的5%作为保留金(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等等。
2014年9月,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了586040元。
2017年10月10日,博爱公司(发包人,甲方)与南力公司(监理人,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签订水利工程监理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监理服务费的10%作为预付款。工程从2014年2月开工,后受各种因素影响,于2015年3月停工,工程停工后,乙方还留守部分人员,为甲方提供了一定的监理服务。鉴于项目迟迟未能复工建设,甲乙双方原签订的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900天也已期满,故乙方于今年7月退场停止服务。为使后续工程建设能够顺利推进,同时顾及乙方的切身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对水利工程监理合同进行施工期监理延期并调整有关条款,具体约定如下:第一条、在水利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上,甲方与乙方签订本补充协议,乙方继续为某湖水利工程提供监理服务。水利工程监理合同虽约定了“本工程因征地拆迁问题,由此引起工期延长等原因而增加附加监理工作的,招标人将不作费用补偿”,但考虑到工期延误涉及多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亦实际造成乙方损失,因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参考景观工程关于工期延误补偿的标准,甲方同意对本协议签订之前的服务期内向乙方综合补偿60万元,该补偿费在乙方重新进场提供监理服务的2个月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收到上述补偿款后不得再就本项目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补偿要求。第二条、本工程项目今已完成的工程量约6400多万元(有部分已确认,有部分未经最终审核),为及早处理监理费支付问题,现甲乙双方约定已完成工程量为6000万元,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用为6000万元×1.495%=89.7万元,乙方重新进场服务1个月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全部支付上述已完成工程量对应的监理服务费用的100%,即89.7万元,本次支付不扣除乙方已收取的监理服务费预付款586040元。第三条、关于后续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的调整。鉴于工程投资总额存在不确定性,原合同的监理报酬支付方式需要作出调整,现在以狮山镇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建安费预算扣除6000万元后作为进度款计算基数,具体约定如下:复工后进度达到2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10%;复工后进度达到3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20%;复工后进度达到4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30%;复工后进度达到5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40%;复工后进度达到6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50%;复工后进度达到7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60%;复工后进度达到80%时,支付至监理费的70%;工程交工验收合格,支付至总监理服务结算价的97%;总监理服务结算价的3%作为保留金(保修期满后无息返还)。第四条、乙方重新进场服务后,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约定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第五条、为预防乙方重新进场服务后,本工程项目还不能正常开工建设,或者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进度缓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如下:如本补充协议约定的2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期满后,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产值大于或等于狮山镇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建安费预算的80%(含已完成的6000万元工程量产值),则甲方不对乙方做任何的经济补偿;如本补充协议约定的2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期满后,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产值小于狮山镇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建安费预算的80%(含已完成的6000万元工程量产值),甲方按如下办法对乙方作经济补偿:如在本协议约定的2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内,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监理单位仍按要求配备1-2名人员驻场坚守岗位的,则每月补偿标准为5万元,每年补偿总额不大于60万元;如在本协议约定的2年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内,项目己开工,监理单位根据工程进展合理安排人员数量,但施工进度缓慢,监理人员按要求坚守岗位而施工单位所完成的工程量产值小于狮山镇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建安费预算的80%(含已完成的6000万元工程量产值),则甲方补偿数额为狮山镇财政局审定的工程建安费预算的80%(含已完成的6000万元工程量产值)减去乙方实际按进度应收取的监理费用,但该补偿总额不大于120万元;为保证乙方监理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甲方每季度向乙方支付监理服务费或补偿款的预付款15万元,该预付款在每期进度款中扣减,如进度款不足扣减,则在2年服务期满后的总补偿款中扣减。第六条、除本补充协议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按《博爱调蓄湖水系整治工程(博爱调蓄湖与下游河涌的水系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执行。
2017年11月,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了补偿款600000元。
2018年1月,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了897000元。2018年8月,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了150000元。2018年9月,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了300000元。2019年4月,博爱公司向南力公司支付了300000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博爱公司确认预算造价72767517.31元。2017年10月10日,博爱公司确认预算造价15593293.78元。2017年10月11日,博爱公司确认预算造价24547368.8元。2018年6月19日,博爱公司确认预算造价34619260.45元。2019年11月4日,博爱公司确认预算造价40677384.26元。上述五笔合计188204824.6元。
2020年7月3日,博爱公司与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确认书,确认减少预算30815969.6元。
2020年8月4日,南力公司提起诉讼。诉讼中,南力公司明确继续履行监理合同,确认目前进度约为41%。博爱公司主张工程进度为78.3%。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南力公司、博爱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南力公司明确继续履行上述协议,故南力公司所主张的监理费属于进度款而非结算款,法院将根据上述协议中“监理报酬按形象进度支付”的约定予以审查。南力公司、博爱公司均未举证证明复工后进度百分比,但南力公司、博爱公司均确认该百分比低于80%,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法院对博爱公司主张监理费支付比例为60%的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进度款基数的问题。南力公司、博爱公司对其中188204824.6元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南力公司主张另外的工程累计变更表中金额22075146元,该表未经当事人签章确认,也未经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属于工程结算时予以审核的范围,法院对南力公司该笔金额纳入进度款基数的意见不予采纳。博爱公司主张扣减30815969.6元,该金额已得到博爱公司及施工单位的盖章确认,也得到了造价咨询机构审核,该甩项确认书与上述预算确认书流程相同,故法院对博爱公司关于进度款基数应扣减该金额的意见予以采纳。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后续监理费按预算金额扣减6000万作为基数,同时约定该6000万金额范围内监理费按100%即897000元支付,故法院对博爱公司提出该6000万预算款也按60%支付监理费的意见不予采纳。即博爱公司应支付的监理费金额为873578元[(188204824.6元-30815969.6元-60000000元)×1.495%×60%],扣减博爱公司已预付的监理费586040元,博爱公司应支付监理费进度款287538元(873578元-586040元)予南力公司。根据补充协议约定,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工程量产值低于80%的情况下博爱公司应给予南力公司补偿,该补偿金额为-123504元[(188204824.6元-30815969.6元)×1.495%×70%-586040元-897000元-287538元],即根据该补充协议的约定博爱公司无须另支付补偿款予南力公司。博爱公司已支付的补偿款750000元按约定在进度款中扣减,上述博爱公司应支付的监理费进度款287538元尚不足以扣减,故案件中博爱公司无须向南力公司支付监理费进度款。综上,南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南力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81.64元,由南力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南力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狮山镇建设工程变更审查表》,拟证明案涉工程增加了2207.514649万元工程量,并经招标单位、博爱公司、设计单位、南力公司、施工单位及狮山镇公资办签章确认;
证据2.某湖水利工程2019年10月份前后完成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工程在《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书》期限届满时(2019年10月9日),工程量完成大于115129009.3元,小于119577429元,完成工程量占总预算的54.75%-56.87%之间,均小于80%。根据案涉补充协议约定,博爱公司应向南力公司支付补偿款120万元;
证据3.某湖工程进度计量情况台账、计量申请表(2017年10月10日至2020年4月25日),拟证明案涉工程截至2020年7月完成的工程量为146143650.17元;
证据4.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用款支付审批表,拟证明2020年7月至2020年10月9日案涉工程完成6912487.28元工程量,即案涉工程完成工程量造价为153056137.45元;
证据5.11月17日材料提交清单,拟证明南力公司代理人于11月17日将上述第2、3项材料提交一审法院;
证据6.11月25日材料提交清单,拟证明南力公司代理人于11月25日将上述第4项材料提交一审法院;
证据7.狮山镇建设工程变更审查表、狮山镇建设工程变更累计表,拟证明累计变更工程金额应为1425867.06元,案涉工程预算造价为189630691.7元(双方此前确认的188204824.6元+累计变更工程金额应为1425867.06元)。
博爱公司对上述证据1、4、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2形式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3的关联性不予认可,对证据5、6予以确认,但南力公司系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提交,一审法院不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经审查,因博爱公司对南力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亦确认其真实性。
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期间,双方确认工程预算总额变更为189630691.7元,且博爱公司对南力公司主张监理费按60%的进度进行结算没有异议,并对2019年10月10日监理费的结算比例为40%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南力公司、博爱公司签订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补充协议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南力公司、博爱公司确认预算造价变更为189630691.7元,且博爱公司对南力公司主张监理费按60%的进度进行结算没有异议。因此,博爱公司应支付南力公司监理费1162787.3元(189630691.7-60000000)×1.495%×60%。博爱公司已预付监理费586040元,故博爱公司尚应支付南力公司监理费576747.3元。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双方对2019年10月10日监理费的结算比例为40%没有异议,则根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南力公司实际按进度应收取的监理费为1663664.85元[(188204824.6-600000000)×1.495%×40%+897000元],则博爱公司应支付南力公司经济补偿款572208.47元(188204824.6元×80%×1.485%-1663664.85元)。综上,博爱公司应支付南力公司监理费及补偿款总计1148955.77元(576747.3元+572208.47元),因博爱公司已支付预付款750000元,则博爱公司还需支付监理费398955.77元(1148955.77元-750000元)。关于利息计算问题,因双方就监理费的支付产生争议,本院酌定博爱公司自南力公司起诉之日,即2020年8月4日起以398955.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南力公司。南力公司主张2019年10月10日之后博爱公司应每月支付50000元监理补偿款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南力公司主张的违约金313950元,因双方对监理费的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且博爱公司实际履行中亦支付了部分预付款,并非恶意拖延支付监理费,对南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力公司的上诉主张部分有理,对有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及当事人提交新的证据而改判,故一审判决不属于错误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8972号民事判决;
二、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费398955.77元,及自2020年8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98955.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881.64元,由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83元,由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12798.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3.28元,由佛山市南海博爱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166元,由佛山市南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25597.2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耿 翔
审 判 员  翁丰好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黄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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