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2325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街道黄金大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7278E,法定代理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7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88259J,法定代表人:**刚(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2325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受理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维修款及资金占用费合计人民币154507.15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元,案件执行费15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招商银行,开户账号:512902321410402_0000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3635.73元(含案件受理费1140元,案件执行费156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聂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