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1民终134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宇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横巷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毕节路58联合广场1-5栋(4)17层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宇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维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5民初75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之规定,本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宇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宇网公司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三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是侵权纠纷,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维公司应否承担宇网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改变案由,将侵权纠纷认定为合同纠纷,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审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支持宇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维公司辩称,本案并非侵权损害纠纷案件,三维公司作为监理单位是受业主方的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理,宇网公司与业主单位及承包人之间发生的工程欠款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宇网公司认为其工程款被拖延支付,**对象应当是拖延其工程款的合同相对方,与三维公司无关,无论是从侵权法律关系还是从合同法律关系来看三维公司均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宇网公司的上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宇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三维公司赔偿宇网公司因其侵权所产生的损失170,79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宇网公司作为申请人,以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因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未结清产生纠纷。向贵阳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548,620元和律师费10,000元;2、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11日作出(2018)贵仲裁字第0713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铁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宇网公司支付工程款548,620元;二、驳回申请人宇网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2019年4月25日,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贵仲裁字第0713-2号补正决定书,将裁决书确定的工程款金额补正为“541,550.09元”。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请求:1、撤销贵阳仲裁委员会(2018)贵仲裁字第0713号仲裁裁决;2、案件受理***网公司承担。本院作出(2019)黔01民特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三维公司受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贵阳市轨道交通1号线土建监理8标进行监理工作。(2018)贵仲裁字第0713号裁决书中认定“六、该工程施工现场监理单位未能对申请人施工过程全程监理,监理单位所签单意思表示不明确,鉴定单位认为重新现场勘验客观不能。”现宇网公司认为三维公司不认真履行职责、胡乱签字,导致宇网公司工程尾款被拖延支付,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提出诉请如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维公司应否承担宇网公司损失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三维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监理人,其系受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涉案工程进行监理工作,并非与宇网公司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规定,如宇网公司认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其工程款给其造成了损失,其应当向与合同相对方要求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而并非向三维公司主张。故,其诉请要求三维公司承担其损失赔偿责任,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驳回贵州宇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8元,由贵州宇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除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二审审理中,宇网公司陈述其主张的损失金额包含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宇网公司的工程款迟延支付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仲裁费、鉴定费及宇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处理本案纠纷导致无法参与宇网公司的活动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经本院询问,宇网公司陈述其在(2018)贵仲裁字第0713号仲裁案件中对欠付工程款迟延支付的利息损失已提起仲裁申请,其对(2018)贵仲裁字第07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申请执行且已经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宇网公司起诉要求三维公司赔偿其因侵权产生的损失,一审法院据此将本案案由确立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审理,与宇网公司所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为侵权法律关系并不矛盾,宇网公司上诉称一审判决错将本案认定为合同纠纷,与一审法院的实际审理情况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维公司是否对宇网公司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之规定,本法保护的民事权益并不包含债权。本案中,宇网公司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站联通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合同》已经生效仲裁裁决书认定为真实有效,对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给宇网公司造成的损失,系宇网公司根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履行情况所取得的债权,基于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宇网公司对其损失可依照《***站联通线路迁改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故对宇网公司要求三维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驳回宇网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宇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716元,由贵州宇网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吴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