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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011民初2556号 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融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四川某某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