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诉***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26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0日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6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石林县人,住石林县。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江,公司经理。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滇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16年12月2日上午9时30分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463元,减半收取223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陈丽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