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6民初616号
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MA6K5Y719R,住所地云南省昆明高新区海源北路与科新路交叉口海源高新天地商业广场2幢1单元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段继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才,云南中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6216881302B,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鹿阜街道办事处龙泉路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内。
负责人:罗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以被告支付工程款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云南景华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汤 国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