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与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云南省屏边县九堡山小型灌区改造项目部、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23民初44号
原告***,男,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兴宁市人,建筑工程师,户籍地广东省兴宁市,现住云南省蒙自市。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云南省屏边县九堡山小型灌区改造项目部。
住所地:屏边县白云乡新田大沟。
负责人:杨文春。
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水电局内。
法定代表人:罗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春,男,苗族,1968年12月20日生,云南省屏边县人,户籍地及住址云南省蒙自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屏边苗族自治县白云乡人民政府。
住所地:屏边县白云乡白云街。
法定代表人:杨洪,职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应,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明玉,云南众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云南省屏边县九堡山小型灌区改造项目部、石林彝族自治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屏边苗族自治县白云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系其自愿,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28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邹凌琳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项公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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