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27执362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795730,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仁英路333号苍岳大厦A区6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加健。
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3912122,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东风汽车大道特1号锦绣东风汽配城。
法定代表人:祝忠标。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3民终711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20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次日向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襄阳市襄州区支行的账户有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但系轮候冻结,无法扣划;发现两台YZ-820胶轮式全液压凿岩台车系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上述机器为订制产品,申请执行人认为无处置价值,暂不要求查封处置。
截止2020年02月1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1206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11520元、执行费14460元。
因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规定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襄阳亚舟重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02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27执36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池长该
审判员  吴新新
审判员  尤圣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郑德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