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建辉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22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劲云,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汉庭,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马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全,男,1970年8月13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以其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按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尖 措

审 判 员  王海泉

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