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青2822民初922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陕西省旬阳县蜀河镇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玛,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劲云,青海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亦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汉庭,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表人:马加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继全,男,1970年8月13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3月28日以其与被告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建辉矿建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2元,按减半收取计18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尖 措
审 判 员 王海泉
人民陪审员 张玉玲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贾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