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106民初6822号
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808号杭州新时代家居生活广场D座一楼28、29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陈剑锋,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英贵,浙江世纪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秋涛路178号7幢。
法定代表人:徐祝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0元,由杭州米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曹 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王夏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