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2784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66号1106室。
法定代表人:郑建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斌超,浙江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秋涛路178号7幢。
法定代表人:徐祝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亮,男,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被告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后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并决定合并审理。脸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脸谱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458元,由脸谱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浙江富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智群
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
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冯佳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