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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77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537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表示撤回起诉,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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