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771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洋沙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59535373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院于同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表示撤回起诉,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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