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晟华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4民初607号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旺,职务董事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英。
第三人:曹广通,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广通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6元,减半收取5198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传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