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4民初607号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士旺,职务董事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负责人:王英。
第三人:曹广通,男,汉族,1990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广通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完毕,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96元,减半收取5198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传指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