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524执保98号
申请人: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工业园区。
被申请人:天津晟华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富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
法定代表人:王英,经理。
申请人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晟华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中普建材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作出了(2018)鲁1524民初607号民事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晟华同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学禄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付茂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