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2154号之一
原告: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