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4民初1215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作出(2023)津0114民初121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581,610.82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铧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津0114执保3092号对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