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103民初363号之二
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65723103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凡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邑县京大路北侧(国通地暖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MA07TYB2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凡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40.68元,减半收取计2720.34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740.34元,由原告河北鸿坤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