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祥源水利有限公司

***与仵俊铭、周口泰深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郸民初字第2342号
原告***,男,汉族,1948年7月10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又名仵胜利,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生,住郸城县。
被告周口泰深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交通路国贸大厦十七楼170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鹿邑县祥源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水务局五楼。组织机构代码:6741397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郸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郸城县人民政府内。
代表人***,该办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周口市泰深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祥源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郸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申请的要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薛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