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5606号
原告:太原市江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南中环街461号1幢4002室。
法定代表人:段勇勤。
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卧龙桥甲6号软件楼。
法定代表人:吕翊。
第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长风街省府路3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峰。
原告太原市江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太极信息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太原市江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原市江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原市江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一十三元,由原告太原市江瑞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立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