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4771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唐河县。
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聚,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溧河乡***)。
原告***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豫1302民初4771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系不服南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宛劳人仲案字[2019]38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已基于相同理由,先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豫1302民初4543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一条第(6)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合并为一个案件处理,确定一个案号,装订一套卷宗,制作一个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当事人列为原告(并案被告),被告(并案原告)”之规定,本案应并入(2020)豫1302民初4543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予以撤销。
本案并入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诉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豫1302民初4543号】中,合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