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4772号
原告闫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代理人***,河南书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聚,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溧河乡王堂村)。
委托代理人***,河南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南阳市鑫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闫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闫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